商務部、海關總署、藥監聯合發布2020第5號公告,即日4月1日起執行,新規對于我國出口醫療防疫物資將有新的管理標準要求。
具體規定: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、醫用口罩、醫用防護服、呼吸機、紅外體溫計等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,必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(官方模版)
具體說明: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,符合進口國(地區)的質量標準要求(以下為部分相關注冊官方信息)
特別注意
4月1日起開始海關也將會嚴查!
空海運等需要正式報關的防疫物品均要送檢,送檢達到國家標準方能出口,否則要沒收銷毀并可能追究法律責任,口罩請選擇有資質的廠家!請特別注意!
海關要求寄送口罩必須提供以下資料:
1.有正規廠商生產(包括合格證,檢測報告證明)
2.口罩的小紙盒不能拆
3.口罩包膠袋里要含有一張合格證,如果屬于三無產品的口罩退回或扣關產生的費用由寄件人承擔!
4.口罩產品需要在隨貨發票內用中文注明:品牌.廠家.生產日期.型號(例如:品牌:比亞迪,廠家:比亞迪,生產日期:2020年3月,型號:一次性耳掛式口罩或:N95/KN95等)
目前實際出貨過程中,包裝外箱應該使用中性包裝,外箱不要出現“口罩”“防疫物資”等字樣。FACE MASK上等這些字樣應該去掉,或者是外箱上打上編織袋。
各企業也應該備齊如下資料,以供查驗
A.國內出口貿易企業需具備的資質和材料
B.國內出口口罩生產企業資質證明
C.內貿企業做出口需要取得的基本資質